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政办发〔2009〕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保扶名单,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出现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还贷周转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级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为1 亿元。县级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还贷周转金存款利息比照活期存款计息方式,按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利率计算,计入还贷周转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获得金融机构续贷保证,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市级还贷周转金,必须用于为争取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支持、解决偿还到期贷款时出现的暂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得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市级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报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到期贷款资料、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续贷保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填制还贷周转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 15 日前,向市财政局提报还贷周转金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 市人民银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归还
第十条 中小企业使用市级还贷周转金不需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不以出资或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中小企业签订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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