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_合同法_适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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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合同法》适用及效力

在效力问题上,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离婚协议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效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4-01

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离婚财产分割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那么如何来确定生效的时间?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

(一)在协议离婚中的生效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哪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甚至在有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诉讼离婚中的生效

在诉讼离婚中生效是有条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这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二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产生法律效力。这主要是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也同意按照协议执行,法院只需做一个离婚的调解书即可,法官只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种情形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应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则应当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而不是仅仅就协议内容做出合法性审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由于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效力也应区别对待。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3.6

一、离婚协议的《合同法》适用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以解除合法婚姻为目的,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婚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首先属于一种民事行为,但是离婚协议的民事行为又与一般的合同行为有所区别,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属于混合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但有人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尽管其中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只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因为排除适用合同法的情况是指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不是整个离婚协议,上面也提到了离婚协议包括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还包括财产关系性质的协议,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去适用合同法,我想并无不妥之处,不能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认定一份协议属于“身份关系”还是属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能只看形式,更应主要考察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所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

二、效力问题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我能认同这种说法。因为是离婚这样的问题,和其他别的还不一样,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如果不能产生离婚的结果,那么之前签订的协议也是毫无一点意义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根本无法实现,所以只有产生了离婚的结果,协议的内容才有可能去实现。因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附条件生效要件,那么,附条件生效要件是不是也同样适用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呢?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

作者简介:秦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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