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三方面厘清自首中“密切关联罪行”

工作心得:三方面厘清自首中“密切关联罪行”

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认定“其他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即供述密切关联的罪行不以自首论。但实务中对密切关联罪行如何认定并不统一,给认定自首带来困惑,笔者结合实务提出如下参考标准:

第一,法律上的密切关联,要求构成要件的相近性。判断两种罪行在法律上是否密切关联,一般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考察各罪行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结果、对象等要素是否具有相近性。以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为例,虽然两者在具体侵犯客体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主观方面是占有还是挪用存在着差异,但两者总的来说具有相近性,如两者侵犯的都是所在公司的财产权,客观行为方面均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其作案手段都具有隐蔽性,主体方面都要求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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