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5 580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5)580号

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

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企业和项目经理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等规定,现对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适时公布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

(一)在开标会议上,除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外,还应当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作为“其他主要内容” 予以宣读和记录。

(二)中标人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可以就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和信誉状况,向招标人和招标人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查阅要求。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完整地提供给要求查阅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投标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匿、伪造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或者信誉状况失实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并提供具体的证据。

监督机构对上述投诉采用质证方式进行处理,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在质证过程中,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被投诉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的,按照被投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经过质证,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失实的,作为虚假恶意投诉处理。

二、合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行合同和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

一份施工合同只能确定一名项目经理。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项目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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