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比

2013年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比

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作了较为全面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现行法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作了规定。各方面意见认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法律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以保障、规范和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第八条)

二是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多赢利而不合理地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成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为规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三是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条)。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四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十八条)

五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生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第十七条)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的规定(第四条);总结近年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的有益经验,对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了原则规定(第三条)。

(三)为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依据现行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在研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总结国内一些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2年以来陆续制定实施了若干关于注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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