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8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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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先生、戴钦公先生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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