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激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及保险,金融改革

标。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保险业发展之本,也是各国保险监管目标的终极指

向,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市场,没有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保险业的发展都将

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一、监管资源与资源配置§

保险业的监管资源有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类。所谓有形资源可以看作监管

运行的物质投入,而无形的监管资源则包括政府公权和市场机制所赋予监管部门

的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有形的监管资源是监管得以运

行的基础,但无形监管资源的作用要比有形监管资源的作用大得多。

有形的保险监管资源主要体现在保险业务监管费上〔见表1〕。保险业务监

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开支范围包括:1.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开办费;

2.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3.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

作人员经费开支;4.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5.与境外保险公

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及信息交流费用;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保险监

管部门需要科学地配置每年1亿元以上的有形资源,并籍此在政府和市场赋予的

权力之内创造更多的无形资源,以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

表1:发改委、财政部确定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取规则 --2007.12.31

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

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险业务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长期人寿险业务 保险中介: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1.5‰,每年每家机构不

低于800元

险经纪机构1.5‰,年每家机构不低

于1200元

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 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由保监会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报批,按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批复执行,每3年进

行一次报批和审核。2002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

(财综[2001]86号)的规定,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保持1999年的标准不变。 长期健康险业务

因为公民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公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和特定的保险监

管部门之间存在着行政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

交易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销售权的委托代理关

系,在这个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管配置资源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之间,需

要有一个有效相容的激励链条。而这个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的扭曲甚至断裂,都

有可能改变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激励方向。

§ 详见孙祁祥、郑伟等著《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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