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战略思考
获得收益权(含风险)和终极财产权,即股权。股东通过其组织形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间接获得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并且从股权获得资产损益和转让股权的权利。从而保证了企业独立的资产支配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种相互分离和制约迫使企业适应市场需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并实施科学管理。
股份制能否在一个国家实行,与该国的社会制度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社会制度只与股份制形式相关,这是由股份制的中性性质决定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石油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控股程度。”《公司法》的颁布,公司制的实行,表明全国除了极少数独资企业以外(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
营),都要实行由多元投资主体构成的,以产权为联结纽带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是未来我国的主要企业制度。这些是我们对石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要依据。同时,国外许多国有化大石油公司股份制经营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意大利的埃尼集团,法国的埃尔夫*阿基坦集团,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等都是股份制公司,它们的发展速度证明,石油企业是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
自80年代以来,石油工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它的实质是给企业让利放权,企业体制并无太大的改变。虽然比以前迈进了一步,但仍然是旧体制范围内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制约了石油企业的技术进步;承包制不能实行真正的两权分离,难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在承包制下,产权不明,石油企业不能全面走进市场。承包制的这些缺陷,决定了必然要向更高级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发展。改革的实践使我们探索的目光投向市场经济的最高级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石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下的必然选择。
2 石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实意义
2.1 股份制改造可以使石油企业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自负盈亏
股份制可以使石油企业实现国有股权下的两个层次的完全形态的两权分离。第一层次是石油企业财产所有权和包括经济权在内的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社会主义股份制石油企业的资产属于各个方面的投资者所有,包括国家在内的不同层次的劳动者集体和劳动个人,但是,他们不是也不可能是石油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所有者,只有由各方面的股东选出的董事会才是石油企业的法人所有者,因此,股东和董事会的分离 ,就是资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第二层次,是石油企业股份制内部的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法人所有权不仅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权,而且包括财产的经济权。股份制石油企业是一个完全自主的统一经营的经济实体,一切经营决策,比如某区域的勘探,产能区块的建设,人事任免等都必须由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公司董事会来确定,但是,董事会作为法人所有权的代表,又不直接经营管理,而是由它聘任的总经理管理企业,行使企业的经营权。实现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同时,实行股份制,国家可以掌握股份制石油企业中一定比例的甚至较大比例的股份,凭借其所占有的股份数额,分享红利,并享有法定股东的权利。但是它再也不能像对单一产权的国有企业那样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了。股份制使国家、企业、个人都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并凭其股份的多少占有企业的财产的一部分,同分红利,共担风险,使企业真正走上自负盈亏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