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被上诉人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术防范中心综合报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技防中心)。1999年7月,被告汪健被招聘为接警员。2001年为被告发放了印有驻马店市公安局技术防范中心印章的工作证。2003年10月,合作双方又签订了《驻马店市公安局技防中心报警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书》,明确了驻马店市公安局的职责为报警服务费的收缴工作、负责GPs和固定点市场开发工作和支持协调康达通信公司在经营中所涉及的关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康达通信公司为技防中心管理主体,工资由康达通信公司承担,人员由双方共同招聘,康达通信公司管理,有权予以辞退违纪员工。2003年8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组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的批复,随后,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成立,隶属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技防中心交给保安公司,代表公安局负责与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管理技防中心。2007年3月20日,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驻马店市公安局技防中心综合报警工程项目终止合作协议书》,载明:双方终止合作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保安公司一次性补偿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15万元。此后,技防中心的所有设备、软件和用户经营权归保安公司所有,人员归保安公司管理,被告汪健也在移交人员之列。2007年7月13日,保安公司下发了驻保字(2007)015号文件,对技防中心人员进行定岗定编,被告汪健任工程部兼职业务员,同时规定,兼职人员自2007年8月一10月每月发基本生活费300元,3个月后发业务提成。2007年8月被告领取工资510元,9月领取410元,10月领取310元,11月领取10元,12月领取310元,2008年1月领取20元,2月工资720元,3月工资220元,4月工资400元。被告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现保安公司仍以驻马店市技术防范中心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2008年3月,被告汪健向驻马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原告为其补发2007年8月1日至今的工资共计5200元,2、与原告保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为其补缴1999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2008年6月20日,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