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论文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

[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雇员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并且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了我国的协调机制并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

[关键词]:集体谈判 工会 集体合同

一、集体谈判的定义

集体谈判,又称为集体协商,是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通常以组织起来的工人即工会为一方,以联合起来的雇主如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如加班费标准、带薪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工作条件(如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等展开的集体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的。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双方协调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而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协议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我国集体谈判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通过计划配置劳动力,也就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劳动就业制度产生了根本改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终生雇佣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正式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同时,重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1年新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也对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保障。① ①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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