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议定书
本議定書適用於《公約》第15條範圍內之遺傳資源及利用此種資源所產生之利益。本議定書亦適用於與《公約》範圍內之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以及利用此種知識所產生之利益。
第4條 與國際協定和文書之關係 1. 本議定書之規定不妨礙任何締約方在任何現有國際協定所具有之權利及義務,但行使該等權利及義務將會嚴重損害或危及生物多樣性者,不在此限。本款無意對《議定書》與其他國際文書進行等級之分。
2. 本議定書之任何規定都不妨礙締約方制定及執行其他相關國際協定,包括其他專門性取得和利益分享協定,但以該等協定必須是支持並且不違背《公約》和本議定書之目標為必要。
3. 本議定書應以同其他相關國際文書相互支援之方式予以執行。應適當注意在這些國際文書和相關國際組織下開展之有益及相關之現行工作或做法,但以該等工作及做法應支援且不應違背《公約》及本議定書之目標為必要。
4. 本議定書係為執行《公約》之取得和利益分享規定之文書。
5. 在專門性國際取得和利益分享文書適用,且其適用符合並且不違背《公約》和本議定書之目標時,就該專門性文書所適用之具體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