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而调减应税所得10万元,从第1年到第11年,对各年度的所得税征缴金额都不产生影响。

2.按应税收入处理,第1年在税收上确认收入100万元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在收到补贴款当年(即第1年)调增应税所得并多缴所得税25万元(假定各年适用税率均为25%,且各年均有应税所得),在第2年至第11年,每年会计上应确认补贴收入10万元,计提该设备折旧10万元。因为是与应税补贴收入对应的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须因设备折旧而作纳税调整,而会计上确认的补贴收入10万元,因为已在第1年全额纳税而成为已税收入,因此每年对此项收入应调减所得额而少缴税款2.5万元,10年内调减应税所得100万元而少缴税款25万元。

但是由于缴税在前,转回(少缴)税款在后,企业资金在时间价值上发生了损失。比如该案例中按年息10%计算,每年少缴2.5万元,10年内25万元的资金现值为15.36万元,相当于10年内企业损失资金9.64万元。如果拨款100万元用于购地设厂,25万元税款时间价值将会损失更大。

应税补贴收入的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既然作为不征税收入无损失,而作为应税收入有损失,为什么企业有时还要按应税收入处理呢?因为:(1)有些政府补助,财政拨款时有关管理部门文件就可能明确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必须作应税收入处理;(2)国家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由于企业或相关部门的原因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无法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或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合条件而改为按应税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企业能够提供专项用途资金的拨付文件;(2)有关管理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1]70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拨款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纳税。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但是可能的,有时还是非这样不可的。

应税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应着重说明的是,应税补贴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差异。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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