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萍与汤超军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只要共同努力勤劳致富,真诚沟通,多为对方着想,相互珍惜,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萍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晓 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庆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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