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偶考试时用的

的条件:
⒈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⒊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⒋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 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有关审批 修改 整理的文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⒈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⒊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⒋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⒉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
⒊延期最多是两次,毎次期限均为3个月;
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情况:
⑴3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⑵超过延期期限。
七、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P16
⒈中止施工: 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维修管理措施等。
⒉恢复施工: 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回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八、资质审查
⑴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建筑业企业
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特级 一级 二级三级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综合类(甲) 专业类(甲乙) 劳务类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综合类(甲) 行业类(甲乙丙) 专项资质(甲乙)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甲乙丙
项目经理的概念: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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