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申报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又未获证的;

(四)在近二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五)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原因而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企业生产和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申报、受理程序

(一)公布申报名牌(优质)产品目录

每年广西名牌委公布当年申报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目录、要求、始止日期(具体时间以每年文件和公告为准)。

(二)名牌(优质)产品申报及受理

1、凡符合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申报条件的贺州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在申报产品目录公布后,均可对照申报条件,按自愿原则向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提出申请。

2、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申报产品及企业的有关资料,一并交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核,经初审合格后,将申报资料报广西名牌委秘书处,同时安排对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封样品,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送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三)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初审

1、广西名牌委秘书处受理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产品材料初审评价,合格后确定“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初审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分送各分委员会。

2、各分委员会受广西名牌委委托,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评价细则以及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报送的申报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检验报告,组织专家进行企业产品综合评价,合格后形成推荐意见并提交“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建议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广西名牌委秘书处。

3、广西名牌委秘书处汇总、分析建议名单,提交广西名牌委确定“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初选名单”,并于通过媒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四)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审定、批准、公布

1、广西名牌委秘书处将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广西名牌委审定,并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质量月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报会,对社会公布荣获“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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