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进行审核并登记。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主管医师(或指定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四、归档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办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务科,医务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它资料不予复印。

六、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镇平县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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