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示范点条例

保健食品示范点

条款

查 内

检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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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 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来 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应当设 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 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经营单位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 结束后 1 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经营单位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 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 验检疫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 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经营单位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 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 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 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 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 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 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 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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