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及会计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规定,应区分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资产评估的目的进行账务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法规。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新设股份公司

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变理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

1、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仍为一个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

2、如果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则视为新设公司,按规定开业三年以上才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按公司法,应以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仍为一个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

2、如果按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则视为新设公司,按规定开业三年以上才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应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同时按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的经营业绩。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

(一)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应以产权的完全变动或直接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入账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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