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第32号

2004年5月27日

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机构是指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

第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金融业务:

(一)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二)办理汇兑;

(三)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五)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六)代理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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