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有才、申春娥、张伦霞、高飞飞、高帅飞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高有才、申春娥、张伦霞、高飞飞、高帅飞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偃民初字第1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有才,

原告申春娥,

原告张伦霞,

原告高飞飞,

原告高帅飞,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原告高有才、申春娥、张伦霞、高飞飞、高帅飞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伦霞及原告高有才、申春娥、张伦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玲,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秋霞、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有才、申春娥、张伦霞、高飞飞、高帅飞诉称:1、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原告基本保险金额15930元以及年度分红和利息,并支付3倍意外风险保险金47790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进行了充分了解,自愿投保,双方签订的投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由于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发生车祸死亡,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驾驶交通工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故,被告不负保险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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