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产权界定:难点与突破_臧凯波
我国生态产权界定:难点与突破
臧凯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生态产权界定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现实依据,实施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资源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而由于我国产权的特殊性,使得生态产权界定在理论和实际中都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也成为了阻碍生态补偿工作顺利执行的一个重要障碍。本文从生态资源配置、实施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等三个方面阐述了生态产权界定的必要性,并从强制性“公”权带来低效率、生态资源经营权处理不当等五个方面阐述了目前在生态产权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策略。
关键词:生态补偿 生态产权 界定
一、引言
生态产权界定对于生态补偿的开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界定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难题。近年来,生态环境依然在持续恶化,由于生态资源不合理使用使得其利用效率较低。随着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补偿机制以及江苏省太湖排污权交易等,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生态资源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的存在,造成生态补偿没有完全贯彻到实处,生态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全部体现出来。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对于生态资源并没有直接的规定,生态补偿依然难以进行。因此在现实中应该对生态产权进行界定,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文献综述
研究生态产权离不开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顺利开展,成为环境保护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洪尚群,2001),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钱水苗,2005)。因此许多学者从各个方面谈到了如何建立起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一是认为补偿途径和补偿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顺利开展的要求,强调补偿方式和途径,资金来源的多样化策略(洪尚群,2001;沈满洪,2004);二是认为区域之间要实现协调发展,就必须构建全国性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区域主体的补偿责任(杜振华,2004;张金泉,2007;李宁,2009;王昱,2010);三是从法律角度厘清生态补偿概念,强调要建立一个长效、稳定和先进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来保护生态环境(曹明德,2004;王青军,2006,2009;张炳淳,2008;普书贞,2011);四是认为生态补偿需要全民参与,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补偿实践(王文哲,2011),并从生态补偿利益主体角度的支付意愿进行了实证研究(葛颜祥,2009;彭晓春,2010;李芬,2010;苏芳,2011)。
严立冬(2009)提出只有当生态资源的价值能充分体现时,生态资源才能有效利用,才能提高生态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更好地保护和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万军(2005)通过对中国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进行了系统的评估,认为我国尽管生态补偿已经取得很多经验,并形成了一些很好的模式和机制,但仍很不完善,相关责任关系模糊,实施体制混乱。我国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依然停留在“公”权“市场”阶段,整个产权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是导致我国生态产权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廖卫东,2003)。因此产权界定是生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