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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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

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7]37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7-07-30

【实施时间】2007-07-30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并按其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即基金部分日常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年终调账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收、应付利息,按照要求核算结转责任金和调剂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保调剂金使用的监管。

  二、调剂金申请、审批、使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保机构可以申请使用调剂金:

  (一)申请当年调剂金结余在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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