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为"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加快理科基础科学本科人才的培养, 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实施战略性基础科学后备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列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类项目基金。

第三条 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基金重大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的有关领导和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审定基金分配使用的总体方案及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 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申请项目的评审和项目完成后的考评工作,专家组由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家组成,各专家组应包含一名财务管理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基础科学人才培养方面的经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应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 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适合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重点支持高水平、高质量基础科学后备人才的培养, 其经费不少于基金资助经费总额的90%;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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