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

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

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按 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

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 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 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 使

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 施建设责任书》,并依

法收取综合开发费,保证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性质和专业管理要求;

(二)配套设施开竣工日期和建设进度;

(三)配套设施质量要求; (四)

综合开发费交付方式及使用范围;
(五)法律责任;
(六)

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验该住宅 项目有否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缓发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

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应当督促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补办 。

第九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的 要求完成配套建设后,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查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审查申请表;
(二)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三)住宅及配套市政、公用、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 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已竣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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