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涉农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小企业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地(州)级城市辖区内直接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企业或直接经营农药、化肥、地膜、农业机械等涉农物质的企业,规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信誉为保证无需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级法人核算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联社及实行二级法人核算的县(市)联社。基层社办理该项业务须通过其联社批准。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择优扶持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是本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指的企业。此外,借款人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

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

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

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

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 企业应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应按季向贷款人报送财务报表。借款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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