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被上诉人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被上诉人

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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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驻民三终字第63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二峰,该局民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绘强,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驿城区迅达路网通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健,女。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二峰,上诉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绘强、卢勇,被上诉人汪健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7年3月,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原告公安局前身),与郑州康达通信公司(后更名为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驻马店市公安局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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