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定位
由于我国本土法律资源与移植法律的冲突、检察权各项权力内容间的冲突与制约、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冲突以及检察权的运行冲突导致了检察权的定位矛盾。解决检察权定位问题应突出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并要在加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完善公诉权、理顺检警关系、改变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等几方面进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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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年 8 O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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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的定位 王鹏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建福州 3 0 0 )福 5 18 关键词:检察机关;察权;检司法权;改革
摘
要:由于我国本土法律资源与移植法律的冲突、检察权各项权力内容间的冲突与制约、检察权在刑事诉讼
活动中与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冲突以及检察权的运行冲突导致了检察权的定位矛盾。解决检察权定位问题应突出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并要在加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改式、进一步完善公诉权、理顺检警关系、变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等几方面进行制度完善。改 中图分类号:9 6 3 D 2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0 8— 6 8 z 1 )4— 0 0— 10 2 3 (0 10 0 8 0 4
随着法制建设和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
讼活动中二重性的角色使其强势地位明显。其次,、法公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与目前的庭审模式相 背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规范公、、检
职能范畴、检察权如何定位的问题已经突现出来,其核心部分就是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和运用问题。目前,已有许多学者著书立说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检察权究竟应归于行政权 还是司法权,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究竟应限制在刑事公诉职能上还是法律监督层面上有很多争论。本文仅就检察权及检察职能上的定位及相关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
法三机关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独立地行使职权体现在职能管辖上,体现在三者的分工上,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审判 部门之间有严格的界限,能替代。“不互相配合”要求三机关在共同努力下,使刑事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但是,这样的一个关系已不能适应现有对抗式庭审模式的基本要求。
、
检察权的角色冲突
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庞杂的权力。 首先,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其次,立案侦查在 阶段,检察机关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决定权、侦查权、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权,有决定或批准逮
捕权;享在审查起
“相配合”互原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 的,原则“该生产线型”的部门关系与对抗式的模式有着一定的冲突。再次,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与法院的裁判权等位
并列,使得裁判权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我们可以看到,大 陆法系国家将司法裁判权的终结性这一价值观念体现在 “ 一
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起诉权、不起诉权、量刑建议权;审在判阶段,机关享有公诉权、诉变更权、检察公抗诉权。再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这些权力的行使,使我国 检察机关无法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位,必然会使检察权所包含的权力之间、检察机关与其它部门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 )国本土法律资源与移植法律的冲突一我
事不在理”这一原则中,英美法系国家也在“禁止就同一
行为实施双重追诉”一原则中有所体现。而在我国,这…检察官不仅可以全程监督法官裁决的过程,而且,以对已生可效的判决结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反复提出抗诉,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权威性。最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采取强制措施 权和决定与批准逮捕权的权力配置与强化犯罪嫌疑人、告被
不同法系、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我不
国在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文化和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借鉴别国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经验时,必然会对我国的传统观念形成冲击。经过一系列改革,我们所引入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法律观念与我国检察机关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 权于一体的定位产生了冲突。首先,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使辩护方居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它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改变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而庭审中的对抗模式叉要求公诉方努力达到自己的目的,检察机关在诉 收稿日期:0 1 ) 5 2 1一【 7~1
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这一改革初衷相矛盾。 ( )察权各项权力内容间的冲突与制约二检
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合二为一,对刑事诉讼结构产生不
稳定因素。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中审判方处于结构 顶端,而将其置于被监督者的地位,监督者同时又是处在三 角结构中的下位,这样的构置必然影响诉讼程序的科学性与公
正性。另外,如何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一这
任务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完成的,它担负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职责。但在实践中,自侦
作者简介:王鹏( 99一)男,建江夏学院法学系刑事法教研室讲师, 17,福主要从事刑法学、事司法制度研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