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一、为了加强我局系统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更好地贯彻《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凡在本系统内按规定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收费票据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州局计划财务科是全系统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收费票据的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印刷、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三、收费票据的领用和退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必须将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报财务科查验,经审查符合收费制度规定的,方可领用收费票据。

2、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开据人须将“记帐凭证联”与所收费项全额交财务处入帐,经财务科出纳员在“存根联”上签章的收费票据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如因业务需要继续使用收费票据的,须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收费票据原则上“以存换新”,即将已使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联”交回财务科以后,方能领用新的收费票据。

3、各部门应及时办理收费票据缴还手续。年度终了时,各部门还须和财务部门办理年度结算手续。如遇机构撤并,业务结束或收费项目取消等情况,须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销毁收费票据。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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