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3

八、廉政制度

为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和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则》,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所党员、干部和职工。

(一)总体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责任范围

1、支部书记、所长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支部成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所党支部委员、副所长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科室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科室科长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科室内所有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4、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三)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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