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行为,使学校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预防、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集中采购的规定和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吉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一次购置20万元以上(院级单位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生活设备、各种材料、燃料、交通工具及福利用品等采购行为。 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低于公开招标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商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干部为副组长,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具体负责,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独立法人单位成立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或主管领导负责的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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