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摘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破产;劳动债权;担保物权;金融债权

一、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法上的债权,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尽管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

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旧破产法规定,抵押债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即企业财产要扣除抵押债权,之后才用于清算。这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格格不入。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排在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而且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债权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对担保财产受偿。“职工债权优先”,这是新破产法的很大突破,显示了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现实存在是,劳动执法力度不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对破产企业职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