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根萍与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邢朋海、张明周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根萍与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邢朋海、张明周股权确
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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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89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根萍,女。
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茨山路。
法定代表人邢朋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朋海,男。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付留建,男,36岁。
被告张明周,男。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牛根萍与被告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邢朋海、张明周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根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留栓,被告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邢朋海的委托代理人付留建,被告张明周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李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根萍诉称,2005年4月19日,我在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依法成立了新郑市豫龙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16日,因公司业务需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邢朋海,其成为公司30万元的名义股东;我借用张明周的身份证件,变更注册张明周成为公司20万元的股东,当时仅办理了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