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业保险的现状和对策

青海农业

2006年第10期

青海金融

!保险论坛

(二)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

(一)我国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农村对保险的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供求矛盾。如何发挥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探索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为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说明,农村巨大的保险市场亟待开发。

(二)农村的风险保障只靠政府补贴,商业保险公司背起沉重的负担是不现实的。随着这几年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变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救灾救济方式不仅难以发挥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风险保障作用,而且难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造血机能。因此,引入保险手段,建立健全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既是维护农民基本生存的需要,又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长,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三)由于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和商业保险公司内部险业之间资金调补农险的限制,农业保险收不抵赔和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发展农业保险,专门成立了农村保险业务部,各分支公司相继开办了农险业务,根据农村保险分布广、收费低、费用大、收益少、亏损率高的情况,公司内部采取以城补农,以收益高的险种补贴农业保险发展的调剂措施。到1990年,全国农村保险的保费收入达19亿元,承担风险责任2800多亿元,其中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约2亿元,承担的风险责任达

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问题得到了党“三农”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内部用商业性业务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亏损的做法,农业保险业务急剧萎缩,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及保险业发展状况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

(三)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高,费率高,有些农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甚至超过10%,远远高于其它险种费率水平,而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支付保费的能力却十分有限,保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这种准公共品属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作,必然会出现供给不足,如果没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

青海和全国大部分农业区一样,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不发达,区域化发展很不平衡。笔者认为,我省农业保险可以借鉴的经营模式有这样几种:

(一)以商业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我们知道,农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标的分散,农民保险费支付能力较低等特点,保险公司直接开展此类保险业务需要大量布设网点,招聘人员。但由于保源分散,规模有限,成本高、效益低,往往难以获得承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以商业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对于保险业不发达的青海省较为适用,由政府授权经营机制比较健全、服务网络较为发达的商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采取商业运作,政府补贴,选择当地经济支柱产业和危及农业经济发展的风险开展业务,特别要注重开发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民看病、农民养老等方面的保险产品。

(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构建起农险科学的新机制。农业保险公司按照科学的风险管控方式,借鉴商业保险计算风险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当灾害发生时,采用定性定量的评估方式,真实地测算出实际损失,通过运用保险风险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保险的自身损失,充分体现农业保险

430多亿元,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139%。尽管这些

做法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但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已为把握农村保险的内在规律,探索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路径,提供了宝贵的实证依据。

二、模式和选择

笔者认为,当前要真正取得农业保险实质性的进展,必须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风险危害性。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

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

多亿元。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民收入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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