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

原告杨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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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一初字第6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男。

原告杜某某,女。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承龙,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口。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虹、人民陪审员蔡义华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4月25日、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代平担任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对县中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申请医学鉴定。2011年10月13日被告因对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而申请对县中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予以重新鉴定。原告杨某某、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承龙,被告县中医院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杜某某诉称:两原告之子杜某一于2010年12月1日上午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在地,头部受伤,原告杜某某即护送杜某一到被告急诊科就医。原告杜某某向医生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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