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2社保法讲义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我国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架是城保、农保、居保。由于本市的综保不在国家制度构架之列,不仅难以按国家要求实现转移接续,而且由于其参保人员的保障权益与城保存在较大差异,难以适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要,所以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势在必行。

从2011年6月27日,上海市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将上海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缴纳综合保险的员工全部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

一、采取两个过渡:一缴费水平过渡;二险种过渡

1、第一个过渡期,缴费比例及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费用如下:

过渡期限

2011年7月-2012年3月

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单位比例单位部分个人比例个人部分

综保转城

保小计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40%

3896*40%=1558(为

本次过渡首次基数)28.50% 444.03 9% 140.3

养老22% 342.76 8% 124.70 医疗6% 93.48 1% 15.60 失业––––

工伤0.50% 7.79 ––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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