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3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
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
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
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
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
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

你可能喜欢

  • 电视台节目制作流程
  • 三网融合方案
  •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
  • 广播电视技术基础
  • 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论文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