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四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四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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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各收费单位在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分别按照新公布的类别和对应的收费分类标准收费。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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