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
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
(一九六三年十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试行)
一、为了建立、健全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严格实行财务、会计监督,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所有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厂矿)的厂长(或者经理,下同)都应当亲自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本规定设置总会计师,作为厂长加强领导这一工作的助手。
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先设置副总会计师或者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二、总会计师应当挑选高于处(科)长水平的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干部担任,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有组织领导能力,具有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一般不要兼任其他行政领导职务,特别是不要兼任供销副厂长的职务。
总会计师由企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任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厅、局以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材,为全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创造条件。
三、总会计师是厂长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助手。他的基本任务是:在厂长领导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和推动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组织计算与审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促使企业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四、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企业有关部门实行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产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定额管理、会计核算、经济活动分析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协助厂长建立、健全企业各部门、各级的经济责任制,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都有明确分工和专人负责。
(二)协助有关副厂长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审查向上级提供的产品方案、生产规模方案以及产品设计、技术措施、安排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的经济效果,并对这些方案、措施的经济效果实现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企业财务成本计划、产品的定价和调价方案,参与审查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