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伤残、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规定: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遗症。鉴定时,应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或者具体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秘密。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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