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华政吴允锋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概念: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二、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究其实质,只有一个犯罪构成。

3.择一法条而适用,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例如《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被《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所包容,因为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一个罪,故择其一而适用即可。

三、适用原则:

1.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该原则是指当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特别法条是立法者在制定普通法条之后对于某些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的规定,故一种行为越是符合特殊情况,就越和立法者的设计相接近,此时适用亦可提现罪刑法定原则。

例1:在考虑一个行为属于哪种诈骗行为时,法条检索的顺序为

八种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例2:《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和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及滥用职权罪都是普通法条,而在这些法条中,立法都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再适用普

通法条。

2.重法优于轻法。基于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而被适用的原则,则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情形。

例:《刑法》第279条规定的针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的招摇撞骗罪。该罪订

立之初所旨在保护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未考虑到巨额诈骗之问题。而现如今,实施该种招摇撞骗的伎俩,大都是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高额钱财。倘一行为人招摇撞骗骗得巨额财产,适用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若适用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则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10年。故考虑到在优先适用一些特别法条时可能发生的上述显然的不合理,确立该重法优先于轻法适用的原则。

所需注意:

一、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刘老师在书中着重提到四点)

1.适用的原则不同。前者的原则如上述为以“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为原则并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后者的适用原则为“从一重处断”或“从一重重处断”,即指按照所触犯的几种罪名中最重的刑罚来处断,轻的刑罚不再适用。并且对所适用的重罪名进行从中或加重处罚的原则。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法条竞合犯的行为的主客观四个要件都在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之中,没有超出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而想象竞合犯虽然也只是一个行为,但行为所实施的结果却超出了一个罪犯罪构成所容纳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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