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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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 5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20年 1月 l日经建 06 2 1设部第 l2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发布, 20年 3 1 l次现自 07月 日起施行。

污水的,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应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0日内 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的排水户,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应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t不符合许可对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 )一污水排放 I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t: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 (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 J 0 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C 38 )其中,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经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接排入水体的污水,直还应当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B 9 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t G 87 ) (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t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t (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

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排对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对水量、: 1 p C Dc或 T H、 O r( 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l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 H、 O c、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质检测制度 t水 (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以造成排足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

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乐经营、民服务和其他娱居

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 材料: (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t (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水排放 I位置和 I径的图纸及污: 1: 1说明材料 t (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t (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t (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当提供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应: 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 (市县以下 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

城镇供水 N . 2 0 o2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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