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二、原告胡某自愿当庭给付被告谭某某现金8 000元;

三、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某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蒋 芷 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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