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84号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0月19日经市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于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为主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具体包括: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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