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县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阳东县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阳东县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阳东县××镇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阳东县××镇××经济联合社;广东省阳东县××镇××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阳东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阳东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阳东县××镇××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七条 ××镇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保持一个镇一个经济联合总社。
第八条 经济联合社按现有的157个设置,村民委员会分立、合并的,由成员大会表决是否分立、合并。成员大会表决不同意分立、合并经济联合社的,分立、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不再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现有的1565个设置,经济合作社的合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再分立,若因征地后搬迁等特殊原因,属1社多队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分立,属1社1队的不再分立。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