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指挥信息和疏散体系建设为防空防灾一体化打好基础

《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按照规划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上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业主应当提供方便条件”。这里所说的“业主”,是指防空警报器安装依托的建筑物所属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根据战时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按照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统一规划、布点建设的。在安装警报器和敷设线缆等,需要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场地、位置和空间,需要与有关单位的电源相连接,需要给予施工作业配合,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无条件的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主持人](08:44) 林处长,请你说一下,业主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中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林增金](08:45) 业主在管理中,发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锈蚀、损坏、被盗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是城市人民防空警报网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和附近居民能够及时接收防空信号和实施防空掩(隐)蔽行动。由业主负责管理设置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目前,各城市都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业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指导,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随时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主持人](08:47)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什么规定?由哪个部门审批?

[林增金](08:48)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城市居民安危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在城市建设中,由于建筑物的拆除,难免带来了安装在建筑物上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一、不准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如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以及设备用房等;设在电信部门机房的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备,以及电信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的有线电路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是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的重要保障,必须保持良好状态;警报设施是及时传递防空袭警报信号的主要手段。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按照统一规划、布点建设的,一旦拆除,必须就近重新选点安装,以防止出现通信中断或警报音响盲区。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二、拆除警报设施的必备条件和审批部门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前提条件是城市建设需要,通常是城市公共事业建设、旧城改造时,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所安装的建筑物需要拆除,使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失去依托。拆除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前,拆除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拆除和重建所需经费,包括重新布设专用线路的费用、重建所需的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等,由拆除单位负责承担。

[主持人](08:54) 陈副主任,你能谈谈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应注意什么问题?

[陈灿辉](08:55) 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防空警报试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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