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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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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