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见习基地须知
创业者见习基地须知
一、见习基地简介
根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
[2009]14号)的规定,通过鼓励开发一批创业者见习基地,为有志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帮助其学习、实践与创业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
二、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见习基地招收的见习人员应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
3、能够为见习青年提供见习店长、见习经理、部门主管助理等能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
4、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每期接收学员最多不超过2名,尽可能为每位学员指定带教老师,每个见习岗位的带教老师不少于1名。
三、见习基地申报、运作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单位简介等材料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者见习基地申请表》,申报可提供的见习岗位。
2、申报单位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实地走访,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签订《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议书》,领取《上海市青年创业者见习基地证书》。
3、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并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备案。
4、选拔带教老师指导见习青年工作。
5、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对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出具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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