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确保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

在京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

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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