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局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支出项目的预算管理参照局《关于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苏事管财〔2002〕12号)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的调整,按预算报审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应将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局属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

第十八条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开具合法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从社会购买票据,如单位需要印制专用的结算凭证,需报局财务处批准,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按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办法》(苏事管财〔1998〕第34号)以及《关于重申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事管财〔2005〕第84号)执行。

第二十条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二十一条局属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的支出包括成本和费用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局属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乱发钱物,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超出预算时,需及时进行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的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申请的内容及指定用途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串用。

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应当正确归集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局属单位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应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形成坏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条坏账的认定条件: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死亡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的;

(二)涉诉的应收款项,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坏账的核销必须提出书面核销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形成坏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企业破产、撤销的公告、批准文件和工商注销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合法证明材料,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和财产清偿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坏账,不得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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