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民委员会第三、四、五村民小组不服被告临

代表人邝助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花塘乡斜江村委会第八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民委员会第三、四、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灰窑村”)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临政林决字[2011]第06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6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灰窑村代表人唐代平、唐孝亲、唐贱兴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国雄、雷志文,被告县政府委托代理陈平安、唐生文,第三人临武县花塘乡斜江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竹头脚村”)代表人邝助甲及委托代理人邝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在处理原告石灰窑村与第三人竹头脚村山林权属纠纷中,被告以临山[82]仲裁字69号仲裁书(以下简称“82仲裁书”)及附图,以及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集体山林所有证为主要依据,于2011年8月3日以“临政林决字[2011]第06号处理决定书将争执地划归第三人竹头脚村所有。

原告诉称,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与第三人竹头脚村争执地“刘家山”山场界线明确,均以南北卜竹为界,原告石灰窑村到卜竹界为西至界线,竹头脚村到卜竹为东至界线。另外附图和仲裁书下达的时间不一致,仲裁书可信,附图不可信,且附图没有盖章。被告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对事实的认定都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6号决定”,同时撤销郴政行复决字[2012]第12号复议决定。并限期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县政府辩称,本府所作出的“6号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该山林纠纷处理决定书是依照一、二审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来处理的,该决定书是公平、公正、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6号决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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